上外外办〔2018〕1号 签发人:李岩松
关于印发《上海外国语大学外国专家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上海外国语大学外国专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第六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外国专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8年4月19日
附件1
上海外国语大学外国专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上外外办〔2018〕1号
(经2018年第六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专家经费管理,统一和规范外国专家经费报销标准和程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相关文件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专家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鼓励各部门聘请高水平外国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外国专家,是指来校授课、讲座及从事科学研究等学术活动的外籍人士。
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处、学院、系、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基地等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使用各类经费聘请外国专家所发生的经费开支的管理。
凡符合人事处各类岗位招聘要求的外国专家由人事处负责审批,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相关待遇与经费按照聘用合同内容管理。
各部门的外宾接待费用,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外宾接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外国专家的聘请按“学校统一领导,项目计划管理,部门归口审批”的原则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外国专家聘请计划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归口审批。未经对外合作交流处批准或授权,其他各部门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签订合同。
第七条各部门聘请外国专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事业发展计划和对外交流情况,按照学校发布的外国专家项目申报指南,申报下一年度各类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并报送对外合作交流处。
第八条 学校成立外国专家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各部门申报的下一年度外国专家聘请计划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向国家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外专局”)报送学校的下一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并按外专局的有关规定,分项目申请外国文教专家经费。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九条各部门的外国专家经费应事先纳入年度预算,并根据“谁聘请,谁承担”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学校每年安排专项预算作为外国专家经费。外专局下达的外国文教专家经费作为项目经费纳入学校外国专家经费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外国专家经费用于支持经学校外国专家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项目,由对外合作交流处统筹规划,并对其监督管理。其中,外专局批复的部分外国专家项目应按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单独编制经费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对于符合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在学校预算通过后,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根据学校外国专家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外国专家项目及经费标准,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通知财务处向各部门下达经费预算。各部门根据学校下达的外国专家项目经费预算,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内使用经费。当年未使用或未用完的经费,由学校全额收回。
第十三条经外国专家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但未获得学校外国专家经费支持的项目,各部门(各部处除外)可以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国际化建设等经费中,自行统筹安排预算,并根据对外合作交流处批准的聘请计划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专项科研项目或课题组聘请的外国专家经费预算,作为国际学术交流费,在立项部门批准的项目或课题预算中安排,并由课题负责人负责根据对外合作交流处批准的聘请计划使用与管理。
第四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 外国专家经费的基本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六条 国际旅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国(境)外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凭据按实报销。
第十七条 工薪指学校与外国专家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对于支付工薪的外国专家不再另外资助其讲课费和专家补贴。
第十八条 讲课费指学校邀请外国专家(与学校无聘用或任职关系)来校授课、开设系列讲座所支付的报酬。对于支付讲课费的外国专家,不再资助其专家补贴。
第十九条 专家补贴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学校工作期间的费用补贴。专家补贴用于不享受学校提供国际旅费、讲课费、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的外国专家,按专家每次在校实际工作天数发放,资助期限不超过10天。
第二十条 住宿费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学校开展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住宿费凭有效发票和支出明细单按实际住宿天数在资助标准内据实报销。对长期在校工作的专家, 可按《上海外国语大学外国专家住宿管理规定》(上外办〔2016〕25号)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出(入)境口岸往返工作城市的中国境内经济舱机票费用或其它交通费用,凭据按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 以上费用按照本办法附件所列《上海外国语大学长期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指导标准》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短期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指导标准》,在资助标准内据实执行。对于国际旅费、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确需超上限支出的,由各部门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协助外国专家开展工作的人员差旅及交通等费用,以及因执行专家项目购置器材设备或其他各类业务等费用,不得在外国专家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学校的外国专家聘请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外国专家聘请和经费报销的监督、审批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与对外合作交流处共同把好外国专家经费的报销审核关。
第二十五条 外国专家经费中的国际旅费、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等,应在外国专家到岗工作或结束工作回国后的1-2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合法票据,经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各类外国专家的工薪、讲课费及专家补贴,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发放。确需采用其他方式发放的,除需本人在收条或领款单上签字,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外,还必须经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签字。
第二十七条 向外国专家发放工薪、讲课费及专家补贴,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应严格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外国专家经费开支。对于未经批准聘请外国专家、没有外国专家经费预算或超预算的项目、审批手续不全、超范围和超标准开支,以及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票据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外国专家经费进行财务监督与检查,追踪问效,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并配合上级部门对外国专家经费支出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条 对外合作交流处应认真履行对外国专家经费的监督管理职能,按照管理规定,督促各部门规范使用经费。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外国专家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外国专家经费的用途,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应切实加强对外国专家经费的日常财务监管。按规定对外专局下拨的各类项目经费单独组织核算,按时如实编报决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发现与防范各类截留、挤占、挪用经费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应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结合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预决算审计,对外国专家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主管部门开展绩效预算管理的要求,学校将以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逐步建立外国专家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各部门每年度应按要求向学校报告外国专家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所取得的成绩与效果。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绩效将作为下一年度外国专家项目评审和核定经费预算额度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外国专家经费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交纪委、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附《上海外国语大学长期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指导标准》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短期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指导标准》为支出上限,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坚持节约、有效地进行开支,不得简单将上限作为统一标准进行开支。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授权财务处和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经2018年3月13日第六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上海外国语大学长期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指导标准
序号 | 科目名称 | 资助标准 (人民币) | 条件 |
1 | 工薪 | 不超过3万元(月薪) | 1) 根据外国专家工作任务、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等确定 2) 须签订工作合同 |
2 | 住宿费 | 学校住宿/住房补贴 | 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外国专家住宿管理规定》执行 |
3 | 国际旅费 | 据实报销 | 1) 乘坐飞机,经济舱 2) 乘坐轮船,不高于二等舱 3) 乘坐火车,不高于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
4 | 城市间交通费 | 据实报销 |
备注:
1. 长期外国专家,是指来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90天以上的外国专家。
2. 外方机构派遣的外国专家,根据合作协议提供相关待遇。
3. 以上费用确需超上限资助的,由各部门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
上海外国语大学短期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指导标准
序号 | 科目名称 | 资助标准 (人民币) | 条件 |
1 | 讲课费 | 讲座:不超过3000元/次 | 1) 须为相关学科高端、前沿学术讲座 2) 根据外国专家学术背景等确定 |
课酬:不超过500元/课时 | 1) 集中教授学分课程 2) 根据外国专家学术背景和授课性质等确定 3) 须签订劳务合同 | ||
2 | 专家补贴 | 不超过1000元/天 | 1) 不享受学校提供的国际旅费、讲课费、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 根据外国专家在校实际工作的任务和天数确定资助标准 3) 每次资助期限不超过10天 |
3 | 住宿费 | 不超过700元/天 | 原则上安排校内住宿 |
4 | 国际旅费 | 据实报销 | 1) 乘坐飞机,经济舱 2) 乘坐轮船,不高于二等舱 3) 乘坐火车,不高于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
5 | 城市间交通费 | 据实报销 |
备注:
1. 短期外国专家,是指来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不超过90天的外国专家。
2. 以上费用确需超上限资助的,由各部门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