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外国专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26发布者:王慧浏览次数:976设置

上海外国语大学外国专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近年来,国家外专局和教育部以国家人才培养战略需求为导向,不断调整外国专家项目规划,大幅度增加外国专家项目经费投入。为了聘请更多高水平外国专家,赢得更多经费支持,学校决定制定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对象是受学校邀请、来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外国专家。

第二条外国专家项目申报的原则是从学校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出发,按需引进,以我为主,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第三条外国专家聘请的总体思路是以院系教学科研单位为主体,采用项目申报和评审的形式,加强引智规划,重视外国专家聘请效益。

第二章 项目管理流程

第四条项目规划。对外合作交流处按照国家外专局和教育部有关外国专家聘请工作的要求,结合学校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求,制定学校年度外国专家项目规划,设计多层次、多类型的外国专家项目。

第五条项目发布。对外合作交流处面向各院系教学科研单位发布外国专家项目申报通知。每年项目发布时间为6月。

第六条项目申报。院系教学科研单位从本单位学科发展和专业教学的需求出发,制定外国专家聘请计划,确定聘请对象,按照学校发布的外国专家项目要求,申报各类项目。

第七条项目评审。学校成立外国专家项目评审工作小组,由校领导,校办、对外合作交流处、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科研处、学科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3-5名专家组成。评审工作小组对院系教学科研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各个项目的层次(高端、特色、重点、常规),核定每个项目的经费预算。

第八条项目执行。院系教学科研单位按照项目申报内容,在评审工作小组核定的项目预算额度内实施外国专家项目。院系学科点负责外国专家在校工作期间的教学科研工作安排。对外合作交流处做好外国专家项目的经费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项目评估。院系教学科研单位每年对本单位外国专家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自评,并提交项目成果效益表。学校外国专家项目评审工作小组对各院系学科点的外国专家项目实施情况和效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学校外国专家项目经费每年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一条外国专家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国际旅费、住宿费等。

第十二条外国专家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学校外国专家项目评审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院系教学科研单位聘请未经学校评审立项的外国专家,其经费开支由各聘请单位自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聘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专家来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暨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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