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短期外国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26发布者:王慧浏览次数:711设置


上海外国语大学短期外国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上外办〔2012〕64  签发人:曹德明


短期外国专家(以下简称“短期外专”)是指受我校聘请或邀请来我校从事为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外国专家。从事教学任务的外国专家原则上在聘期内完成至少一门学分课程。

一、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的原则

1.我校聘请的短期外专应有利于提升学校的学科水平,促进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2.我校聘请短期外专应“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外专的聘请应突出“高端”、“紧缺”取向,引进国际一流大师,培养我校高水平自主创新人才和紧缺人才。

3.我校聘请短期外专的重点应以专业课程教师及高层次科研人员为主。

4.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要求,各类外国专家聘请项目需以项目申报的形式立项,未经项目申报立项的项目,学校不予支持。

二、短期外国专家的条件

1.短期外专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熟知相关领域的最新学术发展。高层次科研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

2.短期外专的年龄不超过65岁。

3.无犯罪及不良行为记录。

4.身心健康。

5.对华友好,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风俗习惯。

三、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的程序

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符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的高端外国专家人选,提前六个月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申请表》,经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针对特别高端的短期外国专家,各单位应提前至每年5月制定次年的聘请计划,经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作为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计划。

四、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的经费支持

1.短期外专的经费支持涉及的项目包括旅费、住宿、酬金等,具体支持的项目和支付标准根据外国专家背景及在我校工作量,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核定,报校领导审批。

2.各单位在接待短期外专时,应遵循务实、节俭的原则。各单位可宴请外国专家一次,并严格控制宴请的标准和陪同的人数。

3.经费支付方法:短期外专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凭报销费用清单、相关发票,由单位经办人、领导签字后,经对外合作交流处领导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4.财务处和对外合作交流处有权审核专家经费的使用,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对具体的专家活动安排做出解释,确保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

五、短期外国专家的管理

各单位负责安排、管理短期外专在本单位的工作。各单位须对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计划以及所使用的教材进行审定,安排专人配合专家的工作。为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工作的效益,各单位应积极与专家进行教学和科研上的交流与讨论,学习吸收外国专家带来的先进教学理念与科研方法。在外国专家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向对外合作交流处提交专家工作总结报告,办理相关经费结算。

六、附则

1.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2.本办法自201311日起试行。

3.本办法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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